木托盤的規(guī)則。為避免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境貨品木質包裝(木托盤)傳入我國,維護我國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及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施行法令,參照世界植物維護公約安排(IPPC)發(fā)布的世界植物檢疫辦法標準5號《世界貿易中木質包裝資料辦理原則》,現將進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請求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稱木質包裝(木托盤)是指用于承載、包裝、襯托、支持、加固貨品的木質資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在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資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木質資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質資料。
二、進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應當由輸出或區(qū)域政府植物檢疫組織的企業(yè)按我國確認的檢疫除害處理辦法處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檢疫組織同意的IPPC 標識。檢疫除害處理辦法由質檢總局另行發(fā)布。
三、進境貨品運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報檢,并合作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施行檢疫。
對未報檢的,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則進行處分。
四、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對進境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施行分類辦理,加強與港務、船代、海關等部分的信息溝通,通過審閱貨品載貨清單等信息對常常運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貨品施行要點檢疫。
五、列入《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施行查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境貨品運用木質包裝(木托盤)的,查驗檢疫組織簽發(fā)《入境貨品通關單》并對木質包裝施行檢疫。未列入目錄的進境貨品運用木質包裝的,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可在海關放行后施行檢疫。
六、經檢疫發(fā)現木質包裝標識不契合請求或截獲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監(jiān)督貨主或其代理人對木質包裝施行除害處理、毀掉處理或聯絡海關連同貨品作退運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當。需施行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的貨品,未經檢疫合格的,不得擅自運用。
七、來自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我國臺灣區(qū)域的貨品運用的木質包裝(木托盤)適用本布告的規(guī)則。
八、本布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進境貨品木質包裝(木托盤)檢疫規(guī)則的有關布告一起廢止。正式施行前,已經契合本布告條規(guī)則的進境貨品木質包裝(木托盤),出入境查驗檢疫組織應當承受報檢。
此證實書證實進口的新鮮園藝產品或裝運用的實木包裝資料已通過檢疫處理,沒有受活蟲蛀蝕。
此證實書由受聘的查驗組織簽發(fā)并須經漁農處簽署核。
名稱欄目:四川木托盤廠家|木托盤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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