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術語和定義、企業(yè)要求、報廢機動車回收、貯存和拆解的技術要求,以及企業(yè)執(zhí)行時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經營業(yè)務的企業(yè),回收拆解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73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GB12348工業(yè)企業(yè)廠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5562.2環(huán)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19515道路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
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T33000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037建筑地面設計規(guī)范
GB50187工業(yè)企業(yè)總平面設計規(guī)范
GBZ188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技術規(guī)范
GA802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HJ348報廢機動車拆解環(huán)境保護技術規(guī)范
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guī)范
WB/T1061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guī)范
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源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術語和定義
GB/T19515,GB/T 19596、GB/T 3730.1和GA80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報廢機動車end-of-life vehicles;ELVs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和機動車所有人自愿做報廢處理的機動車。
3.2
電動汽車electric vehicle;EV
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總稱。
3.3
回收collecting
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接收或收購、登記、貯存、并發(fā)放回收證明的過程。
3.4
拆解dismantling
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無害化處理、拆除主要總成和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進行拆分或壓扁的過程。
3.5
拆卸remove
將動力蓄電池從車上拆除并卸下的過程。
3.6
動力蓄電池traction battery
為電動汽車動力系統(tǒng)提供能量的蓄電池,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7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ELV collect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經營業(yè)務的企業(yè)。
3.8
廢液waste liquid
存留在報廢機動車中的燃料、發(fā)動機機油、變速器/齒輪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動器)油、助力轉 向油、冷卻液、制動液、減震器油、空調制冷劑、風窗玻璃清洗液、液壓懸架液、液壓缸油液、尿素溶液等。
3.9
解體機dismantling machine
具有夾臂和液壓剪,用于破解、分離車體及零部件的機械設備。
3.10
拆解線dismantling lines
按特定的拆解工藝,將報廢機動車有序拆分的成套設備及裝置的集合。
3.11
回用件reused parts
從報廢機動車上拆解的能夠再使用的零部件。
4企業(yè)要求
4.1拆解產能要求
4.1.1企業(yè)所在地區(qū)(地級市)類型依據(jù)年機動車保有量確定,企業(yè)數(shù)量依據(jù)地區(qū)年總拆解產能確定。地區(qū)年總拆解產能按當?shù)啬隀C動車保有量的4%?5%設定。地區(qū)類型分檔和年總拆解產能計算方式詳見表lo
表1地區(qū)類型及年總拆解產能
地區(qū)類型
地區(qū)年機動車保有量/萬輛
地區(qū)年總拆解產能計算公式
I檔
500(含)以上
地區(qū)年機動車保有量X(4%?5%)
II檔
200(含) —500
III檔
100(含)?200
IV檔
50(含)?100
V檔
20(含)?50
VI檔
20以下
4.1.2單個企業(yè)最低年拆解產能應滿足表2要求。表2中單個企業(yè)年拆解產能標準車型為GA802中所定義的小型載客汽車,其他車型依據(jù)整備質量換算,標準車型整備質量為1.4 t。
表2單個企業(yè)最低年拆解產能
地區(qū)類型
單個企業(yè)最低年拆解產能/萬輛
I檔
3
II檔
2
III檔
1.5
IV檔
1
V檔
VI檔
0.5
4.2場地建設要求
4.2.1企業(yè)建設項目選址應滿足如下要求:
a)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guī)劃或國土空間規(guī)劃;
b)符合GB50187,HJ348的選址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qū)、商業(yè)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及其他環(huán)境敏感區(qū)內,且避開受環(huán)境威脅的地帶、地段和地區(qū);
c)項目所在地有工業(yè)園區(qū)或再生利用園區(qū)的應建設在園區(qū)內。
4.2.2企業(yè)最低經營面積(占地面積)應滿足如下要求:
a)I檔?II檔地區(qū)為20 000m2,III檔?IV檔地區(qū)為15 000m2, V檔?VI檔地區(qū)為10 000m2 ;
b)其中作業(yè)場地(包括拆解和貯存場地)面積不低于經營面積的60%。
4.2.3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用地標準,且場地建設符合HJ348的企業(yè)建設環(huán)境保護要求。
4.2.4企業(yè)場地應具備拆解場地、貯存場地和辦公場地。其中,拆解場地和貯存場地(包括臨時貯存)的地面應硬化并防滲漏,滿足GB50037的防油滲地面要求。
4.2.5拆解場地應為封閉或半封閉構建物,應通風、光線良好,安全環(huán)保設施設備齊全。
4.2.6貯存場地應分為報廢機動車貯存場地、回用件貯存場地及固體廢物貯存場地。固體廢物貯存場地應具有滿足GB18599要求的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和滿足GB18597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4.2.7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yè)還應滿足以下場地建設要求:
a)具備電動汽車貯存場地、動力蓄電池貯存場地和動力蓄電池拆卸專用場地。場地應設有高壓警示、區(qū)域隔離及危險識別標志,并具有防腐防滲緊急收集池及專用容器,用于收集動力蓄電池等破損時泄漏出的電解液、冷卻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b)電動汽車貯存場地應單獨管理,并保持通風。
c)動力蓄電池貯存場地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qū)域以外,并設有煙霧報警器等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d)動力蓄電池拆卸專用場地地面應做絕緣處理。
4.3設施設備要求
4.3.1應具備以下一般拆解設施設備:
a)車輛稱重設備;
b)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
c)車架(車身)剪斷、切割設備或壓扁設備,不得僅以氧割設備代替;
d)起重、運輸或專用拖車等設備;
e)總成拆解平臺;
f)氣動拆解工具;
g)簡易拆解工具。
4.3.2應具備以下安全設施設備:
a)安全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者拆除、貯存、引爆裝置;
b)滿足GB50016規(guī)定的消防設施設備;
c)應急救援設備。
4.3.3應具備以下環(huán)保設施設備:
a)滿足HJ348要求的油水分離器等企業(yè)建設環(huán)境保護設備;
b)配有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專用密閉容器;
c)機動車空調制冷劑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制冷劑的密閉容器;
d)分類存放機油濾清器和鉛酸蓄電池的容器。
4.3.4應具備電腦、拍照設備、電子監(jiān)控等設施設備。
4.3.5I檔?II檔地區(qū)的企業(yè)還應具備以下高效拆解設施設備:
a)精細拆解平臺及相應的設備工裝;
b)解體機或拆解線等拆解設備;
c)大型高效剪斷、切割設備;
d)集中高效廢液回收設備。
4.3.6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yè)還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及材料:
a)絕緣檢測設備等安全評估設備;
b)動力蓄電池斷電設備;
c)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等動力蓄電池拆卸設備;
d)防靜電廢液、空調制冷劑抽排設備;
e)絕緣工作服等安全防護及救援設備;
f)絕緣氣動工具;
g)絕緣輔助工具;
h)動力蓄電池絕緣處理材料;
i)放電設施設備。
4.3.7應建立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制定設備操作規(guī)范,并定期維護、更新。
4.3.8具體設備名稱可參見表A.1
4.4技術人員要求
4.4.1企業(yè)技術人員應經過崗前培訓,其專業(yè)技能應能滿足規(guī)范拆解、環(huán)保作業(yè)、安全操作等相應要求,并配備專業(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環(huán)保管理人員,國家有持證上崗規(guī)定的,應持證上崗。
4.4.2具有電動汽車拆解業(yè)務的企業(yè)應具有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及2人以上持電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人員。動力蓄電池貯存管理人員應具有動力蓄電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關專業(yè)知識。拆解人員應在汽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冊的指導下進行拆解。
4.5信息管理要求
4.5.1應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按以下方式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登記、固體廢物信息:
a)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進行逐車登記,并按要求將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單位)名稱、有效證件號碼、牌照號碼、車型、品牌型號、車身顏色、重量、發(fā)動機號和/或動力蓄電池編碼、車輛識別代 號、出廠年份、接收或收購日期等相關信息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tǒng),信息保存期限不應低于3華。
b)將固體廢物的來源、種類、產生量、產生時間及處理(流向)等數(shù)據(jù),錄入到“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或省級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自建與其聯(lián)網的相關系統(tǒng),其中危險廢物處理(流向)信息 保存期限為3年。
c)具有電動汽車拆解業(yè)務的企業(y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將報廢電動汽車的車輛識別代碼、動力蓄電池編碼、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檢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對于因租賃等原因導致動力蓄電池被提前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回收的情況,應檢査保存 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的租賃運營等機構出具的回收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應低于3年。
4.5.2生產經營場所應設置全覆蓋的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實時記錄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拆解過程。相關信息保存期限不應低于1年。
4.6安全要求
4.6.1應實施滿足GB/T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電、氣等安全使用說明,安全生產規(guī)程,防火、防汛、應急預案等。拆除的安全氣囊組件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qū)域以外引爆,并在引爆區(qū)域設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標志和隔離欄。
4.6.2電動汽車拆解作業(yè)人員在帶電作業(yè)過程中應進行安全防護,穿戴好絕緣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使用的作業(yè)工具應是絕緣的或經絕緣處理的。作業(yè)時,應有專職監(jiān)督人員實時監(jiān)護。
4.6.3廠內轉移報廢電動汽車和動力蓄電池應進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4.6.4場地內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安全標志的使用應滿足GB2894中關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標志的要求。
4.6.5應按照GBZ188的規(guī)定對接觸汽油等有害化學因素,噪聲、手傳振動等有害物理因素的作業(yè)人員及粉塵、電工、壓力容器等作業(yè)人員進行監(jiān)護。
4.7環(huán)保要求
4.7.1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應滿足HJ348中所規(guī)定的清污分流、污水達標排放等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
4.7.2應實施滿足危險廢物規(guī)范化管理要求的環(huán)境管理制度,其中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4.7.3應滿足GB12348中所規(guī)定的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工業(yè)企業(yè)廠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4.8其他要求
常住人口密度低于130A/km2的地區(qū)(省級)內企業(yè)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執(zhí)行4.1和4.2.2的規(guī)定。
5回收技術要求
5.1收到報廢機動車后,應檢査發(fā)動機、散熱器、變速器、差速器、油箱和燃料罐等總成部件的密封、破損情況。對于出現(xiàn)泄漏的總成部件,應釆取適當?shù)姆绞绞占孤┑囊后w或封住泄漏處,防止廢液滲入地下。
5.2對報廢電動汽車,應檢查動力蓄電池和驅動電機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損情況。對于出現(xiàn)動力蓄電池破損、電極頭和線束裸露等存在漏電風險的,應釆取適當?shù)姆绞竭M行絕緣處理。
6貯存技術要求
6.1報廢機動車貯存
6.1.1所有車輛應避免側放、倒放,電動汽車在動力蓄電池未拆卸前不應疊放。
6.1.2機動車如需疊放,應使上下車輛的重心盡量重合,且不應超過3層。2層和3層疊放時,高度分別不應超過3 m和4.5 m。大型車輛應單層平置。采用框架結構存放的,要保證安全性,并易于裝卸。
6.1.3電動汽車在動力蓄電池未拆卸前應單獨貯存,并釆取防火、防水、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
6.1.4電動汽車中的事故車以及發(fā)生動力蓄電池破損的車輛應隔離貯存。
6.2 固體廢物貯存
6.2.1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建設應符合GB18599,GB 18597.HJ2025的要求。
6.2.2 一般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應按GB 15562.2進行標識,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包裝物的標志應符合GB18597的要求。所有固體廢物避免混合、混放。
6.2.3妥善處置固體廢物,不應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
6.2.4不同類型的制冷劑應分別回收,使用專門容器單獨存放。
6.2.5廢棄電器、鉛酸蓄電池貯存場地不得有明火。
6.2.6容器和裝置要防漏和防止灑濺,未引爆安全氣囊的貯存裝置應防爆,并對其進行日常性檢査。
6.2.7對拆解后的所有固體廢物分類貯存和標識。
6.2.8報廢機動車主要固體廢物的貯存方法可參見表B.1。
6.3回用件貯存
6.3.1回用件應分類貯存和標識,存放在封閉或半封閉的貯存場地中。
6.3.2回用件貯存前應做清潔等處理。
6.4動力蓄電池貯存
6.4.1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按照WB/T1061的貯存要求執(zhí)行。
6.4.2動力蓄電池多層貯存時應釆取框架結構并確保承重安全,且便于存取。
6.4.3存在漏電、漏液、破損等安全隱患的動力蓄電池應采取適當方式處理,并隔離存放。
7拆解技術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應按照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拆解手冊進行合理拆解,沒有拆解手冊的,參照同類其他車輛的規(guī)定拆解。
7.1.2報廢機動車拆解時,應釆用合適的工具、設備與工藝,盡可能保證零部件的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
7.1.3拆解電動汽車的企業(yè),應接受汽車生產企業(yè)的技術指導,根據(jù)汽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冊制定拆解作業(yè)程序或作業(yè)指導書,配備相應安全技術人員。應將從報廢電動汽車上拆卸下來的動力蓄電池包(組)交售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yè)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yè)處理,不應拆解。
7.1.4拆解程序中相關設備使用及報廢機動車主要固體廢物的拆解方法可分別參見表C.1和表B.1。
7.2傳統(tǒng)燃料機動車
7.2.1拆解預處理技術要求:
a)在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上使用專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車內的廢液,并使用專用容器分類回收;
b)拆除鉛酸蓄電池;
c)用專門設備回收機動車空調制冷劑;
d)拆除油箱和燃料罐;
e)拆除機油濾清器;
f)直接引爆安全氣囊或者拆除安全氣囊組件后引爆;
g)拆除催化系統(tǒng)(催化轉化器、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柴油顆粒物捕集器等)。
7.2.2拆解技術要求:
a)拆除玻璃;
b)拆除消聲器、轉向鎖總成、停車裝置、倒車雷達及電子控制模塊;
c)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
d)拆除能有效回收含銅、鋁、鎂的金屬部件;
e)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險杠、儀表板、液體容器等);
f)拆除橡膠制品部件;
g)拆解有關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
7.3電動汽車
7.3.1動力蓄電池拆卸預處理技術要求:
a)檢査車身有無漏液、有無帶電;
b)檢査動力蓄電池布局和安裝位置,確認診斷接口是否完好;
c)對動力蓄電池電壓、溫度等參數(shù)進行檢測,評估其安全狀態(tài);
d)斷開動力蓄電池高壓回路;
e)在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上使用防靜電工具排空存留在車內的廢液,并使用專用容器分類回收;
f)使用防靜電設備回收電動汽車空調制冷劑。
7.3.2動力蓄電池拆卸技術要求:
a)拆卸動力蓄電池阻擋部件,如引擎蓋、行李箱蓋、車門等;
b)斷開電壓線束(電纜),拆卸不同安裝位置的動力蓄電池;
c)收集釆用液冷結構方式散熱的動力蓄電池包(組)內的冷卻液;
d)對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線束接頭、正負極片等外露線束和金屬物進行絕緣處理,并在其明顯位 置處貼上標簽,標明絕緣狀況;
e)收集驅動電機總成內殘余冷卻液后,拆除驅動電機。
7.3.3拆卸動力蓄電池后車體的其他預處理和拆解技術要求分別按照7.2.1和7.2.2的規(guī)定開展。
7.3.4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拆解可參照本標準,并依據(jù)汽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指導手冊開展。
8企業(yè)執(zhí)行時間要求
8.1本標準實施之日前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yè),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8.2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yè),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執(zhí)行。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企業(yè)設備名稱
企業(yè)設備名稱見表A.1。
表A.1企業(yè)設備名稱
類別
設備功能要求
設備名稱
傳統(tǒng)燃料 機動車拆解
一般拆解設施設備
車輛稱重設備
地磅、電子衡等
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
預處理工作臺等
車架(車身)剪斷、切割設備或壓扁設備,不得僅 以氧割設備代替
等離子切割機、大力剪、打包壓塊機等
起重、運輸或專用拖車等設備
叉車、拖車、清障車、抓鋼機、吊車、起重機等
總成拆解平臺'
動力總成拆解平臺等
氣動拆解工具
氣動扳手、氣動割刀等
簡易拆解工具
螺絲刀、鋼筋剪/鋼絲剪、套筒、鉗、扳手、真空吸 盤等
安全設施設備
安全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者拆除、貯存、引爆裝置
安全氣囊引爆器等
GB50016規(guī)定的消防設備
滅火器、消火栓、消防井、消防池、消防沙等
應急救援設備
緊急洗眼器等
環(huán)保設施設備
滿足HJ348要求的油水分離器等企業(yè)建設環(huán)境 保護設備
廢水收集管道(井)、油水分離器等
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專用 密閉容器
放油機、接油機、油液貯存容器等
機動車空調制冷劑的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 制冷劑的密閉容器
制冷劑回收機、鋼瓶等
分類存放機油濾清器和鉛酸蓄電池的容器
機油濾清器和鉛酸蓄電池存放箱等
電腦、拍照設備、電子監(jiān)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電腦、拍照設備、電子監(jiān)控設備等設施設備
電腦、照相機、攝像頭等
高效拆解設施設備
精細拆解平臺及相應的設備工裝
機動車升舉機等
解體機或拆解線等拆解設備
廢鋼破碎生產線、快速解體機、廢鋼破碎機等
大型高效剪斷、切割設備
龍門式剪切機、全自動液壓金屬剪切機等
集中高效廢液回收設備
氣動抽接油機、移動戳孔放油機等
表A.1 (續(xù))
類別
設備功能要求
設備名稱
電動汽車拆解
安全評估設備
絕緣檢測設備、溫度探測儀等
動力蓄電池斷電設備
斷電閥、止鎖桿、保險器、專用測試轉換接口、高 壓絕緣棒等
動力蓄電池拆卸設備
絕緣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設備等
防靜電廢液、空調制冷劑抽排設備
防靜電絕緣真空抽油機、防靜電塑料接口制冷劑 回收機
安全防護及救援設備
絕緣電弧防護服、防砸絕緣工作鞋、高壓絕緣手 套、防高壓電弧面罩、防護頭盔、球囊面罩;耐酸/ 耐堿工作服、防有機溶劑手套、專用眼鏡、防毒面 具;絕緣救援鉤、醫(yī)用急救箱等
絕緣氣動工具
絕緣氣動扳手等
絕緣輔助工具
絕緣承重貨架、專用絕緣卡鉗、絕緣剪等
動力蓄電池絕緣處理材料
專用耐高壓耐磨布基絕緣材料或絕緣滅弧灌封 防打火膠等絕緣材料
放電設施設備
充放電機、鹽水池等
注1:企業(yè)可具備與設備名稱中所列設備功能相同的其他類型設備。 注2:同一功能要求下的設備具有替代關系的,可具備其中任意一類。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報廢機動車主要固體廢物拆解和貯存方法及注意事項
報廢機動車主要固體廢物拆解和貯存方法及注意事項見表B.1。
表B.1報廢機動車主要固體廢物拆解和貯存方法及注意事項
固體廢物
拆解和貯存方法及注意事項
安全氣囊
□未引爆的安全氣囊應盡快拆除或者引爆,拆除和引爆的方法應當參考機動車 生產企業(yè)推薦的方法;
□已經引爆的安全氣囊可讓其留在車內;
□拆解下來的未引爆的安全氣囊應放置于專用的防爆貯存裝置中,于室內保 存,避免露天存放
燃料罐
□接收或收購報廢機動車后應盡快拆下燃料罐并充分排空里面的燃油和氣體;□區(qū)分燃油和氣體是否可再利用,并分別存放于密閉容器
廢油類〔發(fā)動機油、變速器/齒輪 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動器) 油、動力轉向油、制動液等石油 基油或者合成潤滑劑〕
□ 將廢油收集于密封容器貯存,并置于遠離水源的混凝土地面;
□各種廢油可以混合在一起貯存于同一容器;
□ 不能將廢油與冷卻液、溶劑、汽油、去污劑、油漆或者其他物質混合;
□不能使用氯化溶劑清潔裝廢油的容器
鉛酸蓄電池
□企業(yè)應按國家相關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廢鉛酸蓄電池,并將廢鉛酸電池交由 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處理
制冷劑
□制冷劑需要符合環(huán)保規(guī)定的專門容器貯存,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回收 利用
玻璃
□擋風玻璃如不能分離其中的塑料層,則作為固體廢物填埋
廢舊輪胎
□廢舊輪胎交給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廢舊輪胎處理單位處理;
□廢舊輪胎的存放要符合有關安全和環(huán)保法規(guī)的要求
塑料
□由于塑料材料的多樣性,應區(qū)分各種材料并分別回收處理
密封膠
□根據(jù)膠體種類進行分類收集,并交由專門的環(huán)保機構進行化學處理;
□根據(jù)膠體種類和性質,可以選擇一部分進行加工再制造,實現(xiàn)廢物再利用
其他電子電器產品中的電路板
□拆解的電路板應統(tǒng)一存放,并交由相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
冷卻液
□冷卻液應用專門容器進行回收,不同類別的冷卻液進行分類收集,并交由具 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
催化器
□催化器拆除前,應先拆下電線接頭;
□拆除催化器時應保持催化器的完整性;
□隨后拆下氧傳感器,清除催化器表面污垢,分類標識、集中貯存,交由有資質 的企業(yè)進行回收利用;
□應對催化器拆解過程進行全流程監(jiān)管
附錄C(資料性附錄)
拆解程序中相關設備使用示例
拆解程序中相關設備使用示例見表C.1。
表C.1拆解程序中相關設備使用示例
機動車類型
拆解程序
拆解設備
傳統(tǒng) 燃油 機動車
預處理
在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上使用 專用工具排空存留在車內的廢液,并使用專用容 器分類回收
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 臺、抽油機、接油機、油液貯存容器等
拆除鉛酸蓄電池
扳手、螺絲刀、鋼筋剪、鉛酸蓄電池存 放箱等
用專門設備回收機動車空調制冷劑
制冷劑回收機、鋼瓶等
拆除油箱和燃料罐
氣動工具、套筒、鋼筋剪等
拆除機油濾清器
扳手、機油濾清器存放箱等
直接引爆安全氣囊或者拆除安全氣囊組件后 引爆
氣動工具、套筒、螺絲刀、安全氣囊引 爆裝置等
拆除催化系統(tǒng)(催化轉化器、SCR選擇性催化系 統(tǒng)、DPF柴油尾氣顆粒捕捉器等)
液壓剪,氣動工具等
拆解
拆除玻璃
氣動工具、真空吸盤等
拆除消聲器、轉向鎖總成、停車裝置、倒車雷達及 電子控制模塊
氣動工具、液壓剪、螺絲刀、鋼絲剪等
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
氣動工具、套筒等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屬銅、鋁、鎂的部件
氣動工具,螺絲刀等,并視部件定
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險杠、儀表板、 液體容器等)
氣動工具、套筒、鋼筋剪、鉗、螺絲刀、 扳手等
拆除橡膠制品部件
氣動工具、螺絲刀等
拆解有關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動力總成拆解平臺、機動車升舉機、 氣動工具、套筒、鋼筋剪、等離子切割 機等
電動 汽車
動力蓄電池 拆卸預處理
檢査車身有無漏液、有無帶電
絕緣檢測設備等
檢査動力蓄電池布局和安裝位置,確認診斷接口 是否完好
絕緣電弧防護服等安全防護及救援 設備
對動力蓄電池電壓、溫度等參數(shù)進行檢測,評估 其安全狀態(tài)
絕緣檢測設備、溫度探測儀等
GB 22128—2019
表C.1(續(xù))
機動車類型
拆解程序
拆解設備
電動 汽車
動力蓄電池 拆卸預處理
斷開動力蓄電池高圧回路
斷電閥、止鎖桿、保險器、專用測試轉 換接口、高壓絕緣棒等
在室內或有防雨頂棚的拆解預處理平臺上使用 防靜電工具排空存留在車內的廢液.并使用專用 容器分類回收
防靜電絕緣真空抽油機、油液貯存容 器等
使用防靜電設備回收電動汽車空調制冷劑
防靜電塑料接口制冷劑回收機、鋼 瓶等
動力蓄電池 拆卸
拆卸動力蓄電池阻擋部件,如引擎蓋、行李箱蓋、 車門等
絕緣氣動扳手等
斷開電壓線束(電纜),拆卸不同位置的動力蓄 電池
絕緣氣動扳手、絕緣剪、絕緣材料、絕 緣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設 備、絕緣氣動扳手等
收集采用液冷結構方式散熱的動力蓄電池包
(組)內的冷卻液
專用絕緣卡鉗、廢液收集裝置等
對拆卸下的動力蓄電池線束接頭、正負極片等外 露線束和金屬物進行絕緣處理,并在其明顯位置 處貼上標簽,標明絕緣狀況
絕緣處理材料、絕緣檢測設備、溫度 探測儀等
收集驅動電機總成內殘余冷卻液后,拆除驅動 電機
氣動工具、機動車升舉平臺、吊具、廢 液收集裝置等
注:拆卸動力蓄電池后車體的其他預處理和拆解程序的設備使用參照傳統(tǒng)燃料機動車。
網站名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技術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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