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2 分類: 網站建設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庭審現場 四川日報 圖
因認為四川海爪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海爪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成都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微播公司)將海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海爪公司停止侵權。
4月26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lián)網法庭)對該案進行宣判,判決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對微播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此前,該院已對微播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海爪公司立即停止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的行為。
抖音運營方起訴網站侵權
微播公司訴稱,該公司系抖音著作權人及實際運營者,該公司在《抖音用戶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禁止抖音賬號交易,《互聯(lián)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亦明確規(guī)定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規(guī)轉讓公眾賬號,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協(xié)議不允許賬號交易,法律、法規(guī)均禁止公眾賬號違規(guī)轉讓的情況下,仍然為交易抖音賬號搭建平臺、提供服務,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公司訴請法院判決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2月1日,微播公司向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裁定立即停止研發(fā)、宣傳、推廣、運營海爪網網站,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的行為。
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結合雙方提交的聽證證據及陳述意見,就是否應當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認為,微播公司和海爪公司均為互聯(lián)網經營公司,經營對象均為抖音賬號,經營范圍存在包含關系,海爪公司經營行為依賴于上游已經注冊和使用的抖音賬號。因此,海爪公司系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損害微播公司競爭優(yōu)勢關系的市場主體,可以認定雙方存在競爭關系。
海爪傳媒公司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行為,使得交易對手方無需進行實名認證和原創(chuàng)制作,即直接獲取了原賬號中已有粉絲數量、點贊數據、視頻內容、播放流量和銷售記錄等賬號權益。該行為違反了《抖音用戶服務協(xié)議》等約定,規(guī)避了參與賬號交易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識別和認證程序,破壞了抖音平臺賬號成長、評價體系和安全環(huán)境,妨礙了抖音平臺服務正常運行,存在增加抖音對非實名認證賬號違規(guī)發(fā)布信息以及侵害網絡消費者知情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管理成本的可能性,也會對正常使用抖音的其他網絡用戶原創(chuàng)積極性造成一定損害。故,海爪公司經營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威脅網絡安全,破壞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和違反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還認為,該院在合理范圍內采取的部分行為保全措施,對海爪公司遭受的經濟利益影響有限,且微播公司在其訴請范圍內已提供足額擔保,故,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微播公司造成的損害已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海爪公司造成的損害。
對于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認為,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將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相反,依照《網絡安全法》《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等,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有利于落實對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實名認證管理規(guī)定,維護網絡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
一審: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4月26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
針對海爪公司提出的其實施的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的相關行為是一種創(chuàng)新衍生商業(yè)模式,是基于抖音現有產品,滿足了部分抖音用戶的客觀需求的觀點,該院認為,此種創(chuàng)新性的破壞性遠大于建設性,即便如被告主張可滿足少部分互聯(lián)網用戶需求,但如任其擴展,將影響行業(yè)良性發(fā)展前景和社會公眾利益,最終將導致優(yōu)汰劣勝惡果,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行為明顯不具有正當性。
公開宣判內容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對注冊賬號用戶身份進行實名認證及進行合法合規(guī)性核驗,規(guī)定用戶賬號不得進行售賣和轉讓,是該特定商業(yè)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海爪公司為買賣抖音賬號提供服務的相關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亦是對其運營平臺用戶合法權益和行業(yè)競爭秩序的侵害。
宣判內容中,法院認為,基于互聯(lián)網數字經濟下共生經濟的特質,應允許在既有網絡產品基礎上進行衍生和開展自由競爭,但自由競爭的前提應是具有一定的邊界,即在合規(guī)、合理利用現有產品基礎上,通過自身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開發(fā)給予互聯(lián)網用戶福利,而不是以犧牲其他競爭者競爭優(yōu)勢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代價。
綜上,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判決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另據《四川日報》報道,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李西川表示,互聯(lián)網數字經濟時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業(yè)模式和競爭業(yè)態(tài)下,若兩者經營活動在市場競爭中存在一定關聯(lián),一方經營者因其行為自身獲取經濟利益而對其他經營者經營資源或交易機會造成實際損害,即便雙方并非同業(yè)競爭者,亦可構成競爭關系。
李西川說:舉個簡單的例子,抖音櫥窗功能下的某帶貨博主,營業(yè)資質健全,商品品質也有保障,因此收獲了大量粉絲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這個博主通過平臺把抖音賬號轉讓給另外一個沒有資質甚至造假、售假的博主,粉絲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對原賬號博主的信任和良好銷售數據購買,實際上卻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另外,對正常注冊、使用抖音的用戶,面對互聯(lián)網平臺中質量參差不齊的海量短視頻資源,本來期望借助抖音精準推送的優(yōu)質資源,在有限時間內提升瀏覽和消費體驗,但賬號買賣造成的虛假流量數據會干擾抖音最核心的流量分發(fā)機制,導致大量低質量視頻和資源被不斷推送,最終損害了原告商譽和公眾利益。
責任編輯:湯宇兵 圖片編輯:樂浴峰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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