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IDC圈5月24日報道,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擴張,互聯網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產生了巨大影響。近年來,我國法院系統(tǒng)在“科技強院”背景下,強調通過數據分析加強法院管理和審判能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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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用好大數據,組織制度基礎非常關鍵,信息技術需要和法院審判流程的完善共同演進,這是“代碼就是法律”這一經典論斷在訴訟法中的體現。值得注意的是,有缺陷的信息技術平臺可能成為法院完善審判流程的障礙。和很多政府部門一樣,各級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相對封閉,適用的基礎信息標準不統(tǒng)一,由此形成的案件信息、統(tǒng)計數據無法按照統(tǒng)一標準處理和分析,“信息孤島”現象嚴重。在全國推進信息化數據平臺的大政策下,有必要妥善處理這一矛盾。上海一中院在審判執(zhí)行管理系統(tǒng)改造升級的過程中,非常重視指標庫的建設和維護。根據收結存、質量、效率、效果、監(jiān)控、執(zhí)行等類別設置了110余項指標,明確了指標的定義、統(tǒng)計口徑、計算規(guī)則等,不同的應用系統(tǒng)和報表顯示的指標均出自該指標庫,調用的數據是同一個,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信息孤島”問題,其經驗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
在搜集大量數據的基礎上,除了上面提到的強化內部管理外,數據分析可以幫助各級法院在如下幾個方面改善能力:
一是在微觀尺度上深入理解審判規(guī)律。傳統(tǒng)的司法統(tǒng)計是為了幫助上級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科學決策,理解審判規(guī)律,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更好地使法院作為一個整體參與社會治理?,F在的信息技術可以使各級法院自主地搜集和處理各類信息,依據本地情況以需求為導向進行數據分析,發(fā)現具有地方意義的數據關聯性,從而可以更加深入地在微觀尺度上理解審判規(guī)律,以數據形式展示審判活動同地區(qū)具體問題的內在聯系。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zhí)行系統(tǒng)實現了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系統(tǒng)、上海法院中心數據平臺相對接,為科學決策奠定了高質量的數據基礎。
二是對傳統(tǒng)調研的有益補充。傳統(tǒng)法院的調研方式包括調查組開座談會、實地觀察、書面調查、資料收集等,依靠有限的樣本和經驗對審判工作的真實情況進行認識。而通過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平臺則能夠將審判實務經驗同數據結合起來。比如,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zhí)行管理系統(tǒng)與該院研發(fā)的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統(tǒng)相對接,系統(tǒng)中的多個工作界面均有案件智能查詢入口,不但實現了不區(qū)分檢索項的一鍵即查,查詢結果按照匹配程度智能排序,還可以在系統(tǒng)中對判決書、法條、相關判例等進行個性化的批注、撰寫心得等,而這些“靈感”的“火花”都會被保存在用戶個人賬戶中,案件查詢輸入項也會被自動記憶,實現了為調研工作隨時而連貫地積累一手素材。
三是尋求公正的判決。上海一中院新審判執(zhí)行管理系統(tǒng)根據法官審理案件的案由、上訴請求、援引法條等信息,智能推送與案件類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案例、指導性案例和該院既判案例,供法官參考,對于實現同案同判,統(tǒng)一法律適用,維護司法公正非常有意義。
當然,盡管有助于考慮到更多的因素,但數據分析本身無法揭示案件背后復雜的社會關系,容易抹平地區(qū)差異,也就無法取代法官在個案特別是疑難或復雜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利益平衡以及對校正公平的判斷。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經驗和以后果為導向的實用主義思維方式比純粹依賴數據作出的判決更加可靠。而那些事實清楚、法律規(guī)定明確的案件盡管可以預測,但一般都不會進入法院,而是事先庭外和解或以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了。同時,鑒于中國地方法院往往會深入介入本地政治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因此在司法統(tǒng)計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大數據分析更有可能加強各級法院整體上的能動性,而非在個案中提供指引。不過分依賴抽象數據,真正將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判決書進行了規(guī)范,這就不僅有利于法院自身對判決書進行分析,對推進法學研究和法律服務等活動都非常重要。司法文書在隱去當事人隱私信息之后,是一種重要的公共資源。現在的信息技術已經允許向社會公開這類數據資源,在法院能力有限的條件下可以考慮向第三方研究機構開放共享,提供數據分析的增值服務,為法院科學決策提供幫助,使各級法院在過去相當長時間內積累的海量數據得到有效利用和開發(fā)。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機構對公共數據資源的使用和開發(fā)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并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前提,防止少數機構壟斷對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fā)和獲取排他地位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講,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數字時代加強自身數據能力、確保公共審判機關自主性的重要嘗試和實踐。
本文名稱:用好大數據提升法院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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